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432民初1374号
原告:***,男,195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雪驰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申海江,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248号。
负责人:张淼,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赵文杰,男,195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原告***与被告邯郸市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赵文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善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苏海波
书 记 员 申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