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邯郸市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432民初1374号
原告:***,男,195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雪驰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申海江,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248号。
负责人:张淼,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赵文杰,男,195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原告***与被告邯郸市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赵文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善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苏海波
书 记 员 申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