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校庆锋、邯郸市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财保340号
申请人:校庆锋,男,生于1986年3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丽,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邯郸市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雪驰路东段(春风小区综合物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17415304556。
法定代表人:申海江。
校庆锋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邯郸市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2079元(开户行:邯郸银行汇通支行,账号:86×××82)。校庆锋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校庆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邯郸市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2079元(开户行:邯郸银行汇通支行,账号:86×××82)。
案件申请费1030.4元,由校庆锋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永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苑兵
书 记 员 马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