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8862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被告:邯郸市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雪驰路东段(春风小区综合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申海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华,河北正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邯郸市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计3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方晓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蔡克涛
书 记 员 李东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