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邯郸市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8862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被告:邯郸市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雪驰路东段(春风小区综合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申海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华,河北正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邯郸市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计3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方晓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蔡克涛
书 记 员 李东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