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402民初579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被告:邯郸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春风小区综合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与被告邯郸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2025年3月26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计22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赵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