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万星恒锋科技有限公司

***、南宁万星恒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0103执5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
被执行人南宁万星恒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双拥路36-1号绿城画卷B座1208号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南宁万星恒锋科技有限公司二倍工资差额争议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20)桂0103执57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南宁万星恒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需解除对前述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南宁万星恒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长*莉
审判员***
审判员齐泉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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