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万星恒锋科技有限公司

***、南宁万星恒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0103执57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
被执行人南宁万星恒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双拥路36-1号绿城画卷B座1208号房。
法定代表人:**。
***与南宁万星恒锋科技有限公司二倍工资差额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劳人仲案字[2019]第2952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宁万星恒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483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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