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3636号之一
原告:通号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都匀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6583J。
法定代表人:叶正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森,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阳视恒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如意巷25号1单元4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556647555W。
法定代表人:李俊霖,职务不详。
原告通号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视恒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号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号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审判员 王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施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