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视恒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通号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贵阳视恒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3636号之二
申请人:通号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都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6583J。
法定代表人:叶正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森,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贵阳视恒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如意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556647555W。
法定代表人:李俊霖,职务不详。
申请人通号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阳视恒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1)黔0115民初363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贵阳视恒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95,292.2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21年5月14日申请人通号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现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阳视恒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施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