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2民初10061号之二
原告:甘肃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临洮街178号。
法定代表人:马庭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甘肃昊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惠霞(***之母),女,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原告甘肃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因案件系财产案件,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1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甘肃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
审 判 长  梁燕平
人民陪审员  刘小霞
人民陪审员  杨会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桂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