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天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4财保5号
申请人:甘肃天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环形东路302号-6。
法定代表人:温靖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永康,男,汉族,1965年10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甘肃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临洮街178号。
法定代表人:马庭仁,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甘肃天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6318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对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6318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天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牟晓云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春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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