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402执1536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81年2月23日,住白银市白银区。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56年6月15日,住白银市白银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13日,住白银市白银区。
被执行人:杨金环,女,汉族,生于1983年4月8日,住白银市白银区。
被执行人:甘肃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临洮街178号。
法定代表人:马庭仁,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杨金环、甘肃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甘0402民初10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金环、甘肃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600.00元(含执行费250.00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金环、甘肃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杨金环、甘肃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天霄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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