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622财保65号
申请人:***,女,195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靖宇县靖宇镇。
被申请人:靖宇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靖宇县靖宇大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靖宇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靖宇县河南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靖宇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靖宇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靖宇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靖宇县水域荣城小区15号楼4-701室和15号楼3-702室。并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靖宇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靖宇县水域荣城小区15号楼4-701室和15号楼3-702室。查封期限为一年。
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所有的吉AF037F小型轿车车籍。查封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