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靖宇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白山市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622民初191号
原告:***,男,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靖宇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靖宇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住白山市浑江区。
被告:白山市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
法定代表人:孙长庚,该公司经理。
***与靖宇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市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19)吉0622民初191号案件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且各方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经本案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吉0622民初17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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