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7605执23号
申请执行人:**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县。
法定代表人:赵文国,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树成,男,系该公司施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谕,吉林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负责人:申伟,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在执行立案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2日以双方自行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7605执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爱军
审判员 战殿有
审判员 姜福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