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605民初682号
原告:**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县河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年华,该公司职员。
被告:白山市江源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和谐大街2471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原告**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白山市江源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44元,减半收取计10372元(已交付10372元),由**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