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化勘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英协(河南)房地产有限公司、郑州化勘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民终13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协(河南)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汴路英协花园。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全玲,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化勘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76号9号楼24号。
法定代表人:赵庆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怡静,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英协(河南)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英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化勘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化勘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3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从目前查明事实来看,河南英协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均在案涉温泉井交付之前,案涉温泉井是否经河南英协公司竣工验收合格或实际使用未查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查明案涉温泉井是否经竣工验收合格,或河南英协公司是否已经实际使用,以便认定河南英协公司是否达到应当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且双方当事人就案涉温泉井的现状及使用情况陈述不一,请予以查明。此外,郑州化勘公司诉讼请求要求河南英协公司自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但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一审判决以年利率6%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缺乏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3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英协(河南)房地产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67.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蔡文慧审判员朱耀宇
审判员 颜       森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