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恒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超、某某、某某波、某某、林州市恒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超、***、***波、***、林州市恒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8-18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焦民初字第49号
原告***,男,1977年7月8日生。
原告***,男,1977年9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攸广冰,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恒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现均,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天林,男,1964年12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贾天金,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超,男,1979年12月18日生。
被告***,男,1965年7月20日生。
被告***波,男,1981年11月28日生。
被告***,男,1952年5月4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超、***、***波、***、林州市恒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素云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林州市恒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林州市恒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艳彩
审 判 员  李国勇
人民陪审员  祁自月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成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