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恒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林州市恒基建设有限公司、林州市众恒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527民初2011号
原告:***,女,汉族,1973年9月15日生,住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信堂,安阳市内黄县正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州市恒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山区。
法定代表人:郭现军,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天林,男,汉族,1964年12月15日生,住林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天金,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众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合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吉,男,汉族,1965年7月6日生,住林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林州市众恒置业有限公司内黄县分公司,住所地:内黄县。
负责人:王合生,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林州市恒基建设有限公司、林州市众恒置业有限公司林州市众恒置业有限公司内黄县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红波
代理审判员  朱艳钊
人民陪审员  任俊民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