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民终6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明大道御峰名苑小区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72197042U。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恒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山区龙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5961554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州市恒基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人民法院(2022)豫1628民初5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承担***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费用有无合同依据,该费用是否属于保险合同赔偿范围,原判应予查清。另,***在本次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的下余损失尚未得到完全填补,林州市恒基建设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应进一步予以审查。***一审并未主**装假肢费用,原判将该项损失一并认定是否适当,应重新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人民法院(2022)豫1628民初50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位小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