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8民初6522号之一
原告:**县华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县乡公路管理站筑路材料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56514498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恒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山区龙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5961554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公民身份号码41052119********。该公司经理。
原告**县华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市恒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县华兴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华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28.47元,减半收取计11514.24元,由原告**县华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