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8民初6522号
申请人:鹿邑县华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县乡公路管理站筑路材料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56514498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林州市恒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山区龙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5961554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鹿邑县华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市恒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林州市恒基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28558.14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如申请人鹿邑县华兴建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向被申请人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鹿邑县华兴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林州市恒基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28558.14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采取查封、冻结措施。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