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8民初4293号
原告:***,女,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林州市恒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龙山区龙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59615540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安东新区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明大道与朝阳路交叉口向北50米路西。
原告***与被告林州市恒基建设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安东新区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现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