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15民初3928号
原告:广州铨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南路一街一巷9号九楼自编90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392302N。
法定代表人:王度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伟彬、谢开玫,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大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鱼窝头骏马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6969239963。
法定代表人:段容文。
在本院审理原告广州铨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大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14日以被告已支付保修金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铨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73.1元,由原告广州铨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谭 茗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周晓宇
书 记 员 麦桂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