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81执恢33号
申请执行人:陈德平,女,197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执行人:宁国市奕盛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中溪镇中溪村玉虹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5717736723。
法定代表人:罗胜华,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华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黄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773863369。
法定代表人:杨忠华,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杨忠华,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
被执行人:孙爱玲,女,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国市。
被执行人:毛爱美,女,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
被执行人:金永祥,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
被执行人:金永平,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
被执行人:黄昆芳,女,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
申请执行人陈德平与被执行人宁国市奕盛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华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杨忠华、孙爱玲、毛爱美、金永祥、金永平、黄昆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做出的(2018)皖1881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3月24日提出恢复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13624583元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裁定对被执行人毛爱美所有的房地权宁字第18852、18853、00029444、00028302、00028301号及被执行人金永平所有的房地权宁字第××号房产进行司法拍卖,其中金永平所有的房地权宁字第××号房产以2816000元成交,毛爱美所有的房地权宁字第××号房产以1770000元成交,房地权宁字第××号房产以470000元成交,房地权宁字第××号房产以490000元成交,共得拍卖款5546000元,后被执行人毛爱美所有的房地权宁字第××号房产作价4640000元,第00029444号房产作价416000元,共计50560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抵偿本案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扣除相关费用后本案实际执行到位10602000元,剩余未到位的标的金额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1881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晓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 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