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华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81执26号
申请执行人:胡春辉,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宁国市。
被执行人:安徽华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黄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773863369(3-3)。
法定代表人:杨忠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胡春辉与被执行人安徽华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皖1881民初509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1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人民币20995.5元及诉讼费16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0000元,剩余给付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皖1881民初50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申请期限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谈德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