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宁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安徽宁国远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881执2012号
申请执行人:宁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住所地宁国市人民路财政大楼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7027810679018。
法定代表人:徐东晖,主任。
被执行人:安徽宁国远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经济开发区宜黄线,组织机构代码57850976-X。
法定代表人:杨忠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忠华,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
被执行人:安徽华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经济开发区宜黄线,组织机构代码77738633-6。
法定代表人:杨忠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安徽宁国远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杨忠华、安徽华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1881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9月20日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235000.00元。
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宁国远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杨忠华、安徽华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皖1881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凤维新
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
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秦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