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81执920号
被执行人:安徽华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黄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773863369(3-3)。
法定代表人:杨忠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华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诉讼费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9)皖1881民初5052号调解,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行政审判庭于2021年3月16日移送执行追偿诉讼费1596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房地产登记、车辆所有、互联网金融存款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信息。另以安徽华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2020)皖1881执151号关联案件,已于2020年5月26日以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文
审判员 谈德军
审判员 张晓根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魏岚
书记员胡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