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黔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黔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黔0522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黔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行政中心**。

负责人丁现利,主任。

委托代理人秦世铭。

委托代理人罗德坤。

被执行人黔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城关镇迎宾路黔龙新城********/div>

法定代表人庹刚,黔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庹世川。

申请执行人黔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黔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西世纪房产公司)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黔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5月6日作出黔县人防行征字[2020]1号黔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征收决定书,以黔西世纪房产公司在黔西县东出口大道旁建设的“尚东家园”项目未修建防空地下室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四条、《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条、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贵州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第四条第(三)款和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黔西世纪房产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民币壹佰玖拾肆万贰仟玖佰壹拾元(¥1942910元)。

申请执行人黔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机构改革文件;

第二组证据:黔县人防行征字[2020]1号行政决定及送达回证、黔西世纪房产公司申请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报告、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用交纳申报表、黔西县人防办易地建设手续办理申请表、申请书、黔县发改备(2015)50号通知、黔西县政府黔政函(2015)320号批复、黔规函(2016)21号、黔西县防空地下室面积(易地建设费)计算表、黔人防通字(2015)19号文件、收据和转账缴款通知书、黔西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12次)及签到册、承诺书、黔西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易地建设费催缴通知(2017)1号及送达回证、黔西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黔西世纪房产公司建设的尚东家园项目人防手续办理情况进行确认的通知、调查笔录、黔县人防执催字[2020]1号及送达回证、被执行人营业执照。

被执行人黔西世纪房产公司辩称:被执行人黔西世纪房产公司与黔西县人民政府在2012年9月20日签订毕节试验区黔西承接产业转移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合同,该合同明确规定被执行人黔西世纪房产公司免交人防费,故被执行人黔西世纪房产公司不应该交纳人防费。

被执行人黔西世纪房产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毕节试验区黔西承接产业转移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合同。

经审查查明:2016年7月25日,黔西世纪房产公司以尚东家园建设项目,不宜建设防空地下室为由,申请易地建设,向原黔西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提交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报告。2016年11月18日,黔西县人民政府召开2016年第12次常务会议,其中第九个议题对黔西北农副产品交易中心和尚东家园项目人防手续办理有关事宜进行研究。会议决定:黔西世纪房产公司先行缴纳黔西北农副产品交易中心和尚东家园项目人防易地建设费总额的10%后,同意黔西世纪房产公司缓缴剩余90%的人防易地建设费,由县人防办及时办理以上两个项目的人防手续,并限时催缴缓缴人防费。2016年11月28日,被执行人黔西世纪房产公司向黔西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对尚东家园项目的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先行缴纳10%,余下90%缓缴5年。次日,被执行人黔西世纪房产公司向原黔西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出具承诺书,对尚东家园项目的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先行缴纳10%,余下90%的费用在2017年12月1日前全额缴纳,否则,自愿同意县财政在被执行人与政府的结算资金中扣除。2017年12月18日,原黔西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向被执行人黔西世纪房产公司作出黔县人防办催字[2017]1号黔西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易地建设费催缴通知。2020年5月6日,黔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被执行人黔西世纪房产公司作出黔县人防行征字[2020]1号行政征收决定,决定被执行人黔西世纪房产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民币1942910元,并告知了被执行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020年11月30日,黔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向被执行人作出黔县人防执催字[2020]1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催告被执行人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942910元。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缴纳尚东家园建筑项目尚未缴纳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942910元。

另查明,从2019年3月28日起,黔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职责。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黔西世纪房产公司向原黔西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出具承诺书,对尚东家园项目的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先行缴纳10%,余下90%的费用在2017年12月1日前全额缴纳,被执行人黔西世纪房产公司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黔西世纪房产公司缴纳了10%后,余下的90%至今都未缴纳,故申请执行人黔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黔县人防行征字[2020]1号行政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黔西世纪房产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起诉,也未履行该行政征收决定确定的缴纳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黔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黔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黔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尚东家园项目尚未缴纳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942910元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张燃

审判员  徐敏

审判员  刘武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万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