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黔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81民初3552号

原告:**,女,汉族,1972年9月4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市人。

委托代理人:刘颖臻,系黔西市绿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黔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庹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庹丹,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娅,系贵州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黔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霄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8月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缴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霄朋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颜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