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81民初3552号
原告:**,女,汉族,1972年9月4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市人。
委托代理人:刘颖臻,系黔西市绿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黔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庹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庹丹,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娅,系贵州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黔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霄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8月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缴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霄朋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颜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