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81执365号
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滨河东路1号2栋2楼。
法定代表人:刘勇。
被执行人:***,女,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执行人:庹刚,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执行人:李明莲,女,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执行人:庹世川,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执行人:陈正翠,女,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执行人:庹世远,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执行人:黔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县城关镇迎宾路黔龙新城4幢1单元8层3号。
法定代表人:庹刚。
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庹刚、李明莲、庹世川、陈正翠、庹世远、黔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川1681民初8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即被执行人庹世远、陈正翠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5,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庹刚、李明莲、庹世川、黔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庹刚、李明莲、庹世川、陈正翠、庹世远、黔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庹刚、李明莲、庹世川、陈正翠、庹世远、黔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收入8,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倩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卿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