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81执恢98号
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滨河东路1号2栋2楼。
法定代表人:刘勇。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执行人:毛小菊,女,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执行人:庹世川,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执行人:李明莲,女,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执行人:庹刚,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执行人:***,女,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执行人:黔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县文峰办事处花都大道四季中心A8区3楼。
法定代表人:庹刚。
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毛小菊、庹世川、李明莲、庹刚、***、黔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川1681民初8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即被执行人***、毛小菊应支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庹世川、李明莲、庹刚、***、黔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毛小菊、庹世川、李明莲、庹刚、***、黔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毛小菊、庹世川、李明莲、庹刚、***、黔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收入8,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倩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卿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