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81民初5434号
原告:贵州黔西瑞恒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城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259835778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新和街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2895603316。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黔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文峰街道办事处花都大道四季中心A8区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2573334235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黔西瑞恒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黔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黔西瑞恒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黔西瑞恒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黔西瑞恒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黔西瑞恒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樊 莹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