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2民初1413号
原告:***,女,汉族,1972年10月11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
被告:黔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文峰办事处花都大道四季中心A8区3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业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黔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5月1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