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黔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2民初1413号 原告:***,女,汉族,1972年10月11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 被告:黔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文峰办事处花都大道四季中心A8区3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业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黔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5月1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