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1681执保188号
申请人: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滨河东路1号2栋2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住四川省广安市。
被申请人:***,男,住四川省广安市。
被申请人:***,男,住四川省广安市。
被申请人:黔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县城关镇迎宾路黔龙新城4幢1单元8层3号。
法定代表人:庹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广安市华蓥市广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黔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川1681民初10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保全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现因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黔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XXX的800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广安市XX区XXX号产权证号为XX的房屋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广安市XX区XXX室产权证号为XXX的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