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22民初507号
原告:昌黎县安山镇老景建材经销处,住所地昌黎县安山镇后所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22MA08UU8W2B。
经营者:景志宇,男,1989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昌黎县。
被告:昌黎县市政工程处,住所地昌黎县宾水大街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105437970T。
法定代表人:苟维刚,经理。
昌黎县安山镇老景建材经销处与昌黎县市政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昌黎县安山镇老景建材经销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昌黎县安山镇老景建材经销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程玉贵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吕金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