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302民再5号
原审原告:***,男,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秋园,来宾市兴宾区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来宾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兴宾区北二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韦鹏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国永,广西桂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来宾市兴宾区城厢镇中心小学。住所地来宾市兴宾区城厢镇泗贯村。
法定代表人:何建胜,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汉录,广西金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韦柳芳,女,壮族,1972年9月23日出生,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原审被告:谭丽华,女,壮族,1993年10月8日出生,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韦柳芳、谭丽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广西华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谭婕婕,女,壮族,1997年6月1日出生,住广西来宾市
兴宾区东南三路41号2栋1单元7-11号。
原审被告:谭正差,男,壮族,1939年10月7日出生,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原审被告:覃爱连,女,壮族,1941年2月4日出生,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原审被告:来宾市田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清秀,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谭建密,男,壮族,1978年4月出生,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来宾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宾市兴宾区城厢镇中心小学、韦柳芳、谭丽华、谭婕婕、谭正差、覃爱连、来宾市田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谭建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原审被告来宾市田园建筑有限公司、谭建密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审原告***撤回对原审被告来宾市田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谭建密的诉讼。
审判长 罗 杰
审判员 谢丽行
审判员 黄正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彦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