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宏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兆邦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廊坊宏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亭颖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04号
原告上海兆邦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广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宏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亭颖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兆邦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宏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亭颖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兆邦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1日,以与被告廊坊宏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兆邦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02.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151.25元,由原告上海兆邦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寿仲良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