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杰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杰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冀0608民催1号
申请人河北杰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春倍,公司会计。
申请人河北杰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6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1050004420217351,票面金额为1万元,发票人河北杰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国网甘肃招标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苑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北杰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苑支行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