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杰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杰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清民催字第1号 申请人河北杰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苑区魏村镇村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河北杰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汇票号码为10500044∕20216165(出票日期为2014年11月25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出票人为河北杰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国网天津招标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苑支行,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壹个月。)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北杰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