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奇台县农业农村局、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325执异7号
异议人:奇台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团结南路农博中心。
法定代表人:宁多刚,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新疆航迪(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京南路**大成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开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兰,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海青,上海段和段(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熙菱公司”)执行奇台县农业农村局(原原奇台县畜牧兽医局,以下简称“农业农村局”)一案中,被执行人农业农村局对执行其在中国工商银行奇台支行存款账户×××,划拨金额1718692元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举行了听证,异议人农业农村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申请人执行人的委托上述代理人张晓兰、秦海青参加了听证,2020年6月18日异议人农业农村局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农业农村局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俞兆海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翟玉宝
审  判  员   韩 欢
审  判  员   陈 实
二 〇 二 〇 年 六 月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谢依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