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通服公众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新0103民初11417号
原告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通服公众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 龙
书记员 李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