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新2901民初5371号
本院审理原告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新科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233元,已减半收取28617元,由原告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璐
书 记 员 钱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