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世安捷信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7337号
原告: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何开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世安捷信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县西巷2号226。
法定代表人:刘毅,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世安捷信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世安捷信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世安捷信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3386.88元。
审判员  刘丰宇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