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某某保安武装守护押运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1执15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大成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开文,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公司区域服务经理。    
被执行人:吐鲁番**保安武装守护押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老城西路**span>    
法定代表人:薛军,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火焰山南路**(示范区)an>    
法定代表人:李保勤,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吐鲁番**保安武装守护押运有限公司、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21民初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吐鲁番**保安武装守护押运有限公司、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1执1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阿不来提·阿不力孜
审判员    南斐
审判员    赵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翟英儒
书记员    吴玉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