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仁达特种电缆有限公司

内蒙古仁达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与北京宝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6民初138号
原告:内蒙古仁达特种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683429542W),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金山开发区金山大道春光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义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华,北京市中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航天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22676782H),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桃园里21栋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建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平平,北京市宏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仁达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达公司)与被告北京航天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仁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华,被告万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平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仁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1288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初,原被告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YJV22,1KV,4×95+1×50,数量30米,单价327.6元/米,价款9828元;YJV22,8.7/15KV,3×120,数量440米,单价301元/米,价款132440元;YJV22,4×240+l×120,数量120米,单价717.6元/米,价款86112元;YJV22,4×185+1×95,数量140米,单价603.6元/米,价款84504元。共计312884元,货到付款。同年5月1日,被告收到上述全部电缆,却没有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仍不付货款,无奈起诉贵院,请依法令被告支付电缆款312884元及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万源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供应的高低压两种用途电缆,被告将电缆埋入地面时发现原告提供的电缆存在脱皮现象,被告通知原告并将情况拍照发送原告,原告2018年6月6日、2018年6月28日通过微信向被告解释电缆存在问题的原因,因涉案工程系航天用电工程,被告要求挖出电缆,由于原告提供的电缆不能用于被告承接的工程,被告与对方沟通后,对方未予以解决,反而诉至法院。该批质量不合要求的电缆被告不应付款。此外,电缆仍在工地存放,能够证明其存在问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双方针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原告提交的送货单、检验报告,被告提交的《关于通讯改造工程中电缆问题的回复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北京宝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林公司)原系独立法人主体,2018年9月11日经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由万源公司吸收合并。2018年5月1日,仁达公司向宝林公司供应四类不同规格型号电缆若干,货物总值312884元,宝林公司签收。使用中,宝林公司提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遂双方就标的物取样后,宝林公司委托检验。2018年5月29日,机械工业电线电缆质量检测中心(北京)出具四份《检验报告》,分别针对所供四类规格型号电缆做出检验结论,显示其均符合国家标准,检验合格。2018年6月29日,仁达公司对宝林公司提出的电缆质量问题答复称,电缆耐压问题、绝缘层问题已经检测合格;高压电缆芯结构问题也经检验合格,故不同意退货。因货款未付,故仁达公司诉至法院。
审理中,万源公司提出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鉴定,但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提交申请。
本院认为:仁达公司向宝林公司供应货物,宝林公司签收后使用,双方之间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仁达公司供货后,宝林公司应依约支付货款,其未付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其已由万源公司吸收合并,法律责任应由万源公司承担。关于万源公司辩称标的物质量存在的几点问题,经查,其均由检测报告所涵盖,结论均为合格。万源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货物质量存在问题,本院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航天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内蒙古仁达特种电缆有限公司货款3128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97元,由被告北京航天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佳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黄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