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35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长沙国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229号麓谷国际工业园A4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874052147。
法定代表人:伍君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华博阳光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793285623N。
法定代表人:朱泽堂,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长沙国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华博阳光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6月23日,本院依法向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华博阳光电机有限公司的应得收入,申请执行人以本案需要以另一案结案为由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0104民初14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李丽琴
审判员 肖和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紫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