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国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国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华博阳光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3536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国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229号麓谷国际工业园A4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874052147。
法定代表人:伍君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华博阳光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793285623N。
法定代表人:朱泽堂,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长沙国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华博阳光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14633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北华博阳光电机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华博阳光电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72798.36元(已含执行费12008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972798.36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迟延履行金及利息暂计算至本裁定之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肖和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吴紫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