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35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国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229号麓谷国际工业园A4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874052147。
法定代表人:伍君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华博阳光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793285623N。
法定代表人:朱泽堂,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长沙国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华博阳光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北华博阳光电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华博阳光电机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9)湘0104民初14633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972798.36元,但被执行人湖北华博阳光电机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该义务。
本院查明,根据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881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8民终290号民事判决书,广东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需支付被执行人湖北华博阳光电机有限公司工程款234075.59元及利息、湛江市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鹤地电厂需支付被执行人湖北华博阳光电机有限公司工程款660643.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华博阳光电机有限公司在广东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应收工程款项234075.59元及利息、在湛江市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鹤地电厂处应收工程款项660643.40元(以本案债务972798.36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和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紫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