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19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国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229号麓谷国际工业园A4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伍君华
被执行人:***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长荣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万小万
申请执行人长沙国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顺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46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8日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执行。
2021年3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3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3月9日、2021年3月10日、2021年3月12日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险、工商、证券、网络资金、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7月29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顺电气有限公司存款4,000元,并于2021年7月31日发放给申请人
2021年7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顺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7月31日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书面表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7月3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14309元,已执行到位4000元,尚有110309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苏舸飞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莫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