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新疆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新疆云启大数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执1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F1栋。
法定代表人:尚林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宜伟,男,1976年3月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新疆云启大数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545号美丽家园512室。
法定代表人:赵锦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的(2021)新0106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331234.28元,执行费35712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的标的3331234.2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本案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措施: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信息、网络资金、车辆信息、证券信息、保险信息、税务信息、工商信息、民政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本院均已冻结;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证券、保险、车辆等其他财产信息;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本院于2022年7月4日走访社区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对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7月26日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凤
审判员 阿布都克依木
审判员 王  在  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玉  芳